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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某某诉封丘县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
当事人:   法官:   文号: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

原告姚某某,男,X年X月X日出生。

被告封丘县规划建设局。

法定代表人朱某某,任局长。

委托代理人赵某某。

委托代理人王某某。

第三人封丘县商业局。

法定代表人李某某。

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封丘县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,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姚某某,被告封丘县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赵某某、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姚某某诉称:封丘规划管理部门未调查土地权属来源,并在我诉城关供销社持有的土地证违法的行政诉讼过程中,封丘规划管理部门违反办证程序,为封丘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办理了(证号为2000-06)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,经政府信息公开方知,该证违反“一书两证”审批程序,且没有档案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封丘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颁发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。

经审查,本院认为,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已出具证明声明2000年为封丘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办理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(编号2000-06)失效。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又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被告为封丘县糖业烟酒有限公司颁发的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,原告起诉要求撤证前,被告早已声明失效。原告对已经失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“撤销”的诉讼请求,于法无据,于理不通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规定裁定如下:

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长杜武军

审判员连书胜

审判员高健

二0一0年九月二日

书记员严志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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